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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药房工作制度
2021-04-30 11:02   审核人:
  1. 药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必须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行为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细心调配,对病人态度和蔼,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 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岗或串岗,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时衣帽整齐,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操作规范,工作中细心、耐心。

  3. 药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必须凭本院医师签字的处方调配发药;收方后应认真执行“四查”、“十对”,核对处方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剂量、服用方法、配伍禁忌、医生签字等,确认无误后方能调配。

  4. 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处方时,必须由医师更正后再调配,药房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凡处方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调配。如因治疗需要而超过剂量用药,医师应在超剂量处签字,以示负责,否则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调配。

  5. 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 调配含有毒药与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的处方时应遵照毒性、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7. 配方时如属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必须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8. 处方调配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9. 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患者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10. 科室内要整洁,药品、物品放置有序。

  11. 本制度由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2.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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