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一卡通”(简称校园卡)系统是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该系统运行安全及稳定,维护校园卡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广大师生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图书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管理工作。校园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校园卡系统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卡务管理、财务结算、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信息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食堂就餐、机房管理、校内超市购物、代扣代缴有关费用等功能的信息卡片。该信息卡片是我校校园内唯一官方通用信息卡片,所有权和对卡片的解释权为学校所有。
第四条 校园卡的审核,校区组织人事办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信息;研究生办审核研究生的信息;教学办审核本专科生的信息。各审核单位负责在离校前将离校人员的名单和银行卡号通知校园卡中心,以便办理校园卡的离校手续。
第五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教职工在岗期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临时人员根据在校区工作或学习情况经审批后确定,校区一卡通中心有权对上述卡片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包括冻结、注销等)
第六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第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时,应尽快与信息网络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者,一经查实,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并依照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并依照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将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未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设置、接入 POS 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以及连接线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脱机使用引起的挂失卡消费由 POS 消费终端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信息网络中心取得联系。信息网络中心根据各校园卡使用部门的具体需求安装相应数量的设备和备件,使用部门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报信息网络中心,如系人为损坏必须承担设备维修成本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