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密切校区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拓宽民主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师生诉求,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校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校区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领导接待日坚持以师生为中心、问题导向、依法依规、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轮值接待、预约为主、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领导班子成员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等。
第二章 接待安排
第四条 接待时间
(一)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安排一次,具体时间由轮值校区领导结合当月工作安排统筹确定,相关安排将提前通过OA办公系统发布公告;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暂停接待。
教职工可通过OA办公系统查阅相关安排,学生按通知知晓具体时间。
(二)校区领导因重要会议、公务出差、紧急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接待的,由校区党政办公室统筹调整接待时间,并提前发布公告。
第五条 接待地点
接待地点设在校内便于师生前往的适宜场所,具体地点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提前公布告知。
第六条 接待对象
全校区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与校区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接待人员安排
实行校区领导轮值接待制度。根据来访诉求内容,可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院部系负责人陪同接待,现场答疑解惑、协同处置问题,提升办理质效。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予以受理事项:
(一)对校区改革发展、党建思政、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后勤保障、校园安全、学风校风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师生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且经职能部门、院部系渠道依规反映,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三)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申诉、请求及合理诉求;
(四)对校区各级干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履职尽责的意见建议;
(五)校区领导认为应当接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不予受理事项:
(一)已进入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已有明确处理结论、无新事实新理由的重复来访;
(三)不属于校区职责范围、诉求模糊不清,以及恶意缠访闹访的事项;
(四)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和校区规章制度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约与登记
第十条 校区领导接待日实行预约制。来访人员可直接前往行政楼402办公室进行现场预约,或通过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756-7253265)。预约登记及相关材料须提前报送至校区党政办公室行政科。
第十一条 预约要求
来访人员应在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预约并提交相关材料;群体来访须推选1-3名代表进行预约并参与接待。
第十二条 审核与通知
校区党政办公室对预约申请进行审核、分类、梳理,对反映同类问题的,可合并安排代表参与接待,并于接待日前1个工作日,将接待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及接待校区领导等信息通知预约人。
第五章 接待流程与办理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
(一)接待校区领导认真听取来访人员诉求、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相关信息;
(二)安排专人全程记录,规范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领导接待日记录台账》,确保内容完整、记录准确。
第十四条 问题处置
校区领导对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当场予以答复处置;不能现场解决的,明确办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由校区党政办公室按程序转办、交办。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校区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的准备、记录、督办,以及相关材料的汇总、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耐心细致、规范履职,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散来访内容,不得对来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领导接待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